(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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