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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责任 杜绝“三乱”现象发生
来源:    作者: 冯海华   发布日期: 2008-05-07   点击量: 901  

 

    

为构建和谐航道,营造良好的水运交通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确保航道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上级关于治理水路“三乱”(即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要求,2008418日,覃柳贤局长代表管理局与基层4个分局主要领导签订了治理水路“三乱”责任状。

该责任状明确要求责任单位及所属分局(站)要将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制度、行业纪律、监督电话公开上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要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违章事实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文书规范,对单位出现的水路“三乱”行为,要及时上报并处理。

责任状中规定,在考核年度内,经航道管理局考核验收,责任单位无水路“三乱”行为的,为治理水路“三乱”达标单位;如发生水路“三乱”行为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