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5号)和桂人社发[2011]103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至三类区标准。经自治区人社厅审批,我局共有在职人员62人和退休人员97人符合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条件,其中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津贴增加额的85%增加退休费。局人事科已于2011年9月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并从10月份开始按新政策发给调整后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并补发7至9月的津贴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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