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文件(公函)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3、正式文件,有文号、落款日期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等均为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
(1)文字部分使用国际标准A4纸双面印制;
(2)表格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3)图纸内容清晰并折叠成国际标准A4纸大小;
(4)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
2、材料要求:
(1) 《航评报告》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其内容组成和文本格式应符合《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 120-1-2018)、《拦河闸坝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
120-2-2018)、《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 120-3-2018)。
(2)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②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③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④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⑤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⑥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⑦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⑧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3)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4)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长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在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和桥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
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的建设单位回复意见。
3、《航评报告》审查标准
(1)围绕航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规,论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等方面内容,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①缆线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分析,设计通航水位,代表船型,通航净空尺度,跨点布置方案,墩柱防撞标准,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②隧道、管道等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埋设深度、出入土点、冲刷深度、应急抛锚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③除桥梁、渡槽、拦河枢纽及船闸、码头建设项目外的其他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2)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①工程选址;
②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
③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埋设深度、出入土点等;
④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结构形式等;
⑤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航运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标准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3~5位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资质,并具备相关专业业务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技术咨询工作。
三、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等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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