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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最多跑一次)
来源:柳州航道管理局   作者: 柳州航道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9-17   点击量: 90164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律授权

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航道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

到现场次数

1

容缺受理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实施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企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实施对象性质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

省级、市级 、县级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数量限制

办理公示

网上公示

年检或年审

不需年检或年审

办理进度查询

电话查询

结果名称:

关于××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结果样本:

点击查看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现场核验送达

监督电话

0772-3718694

咨询电话

0772-3723971

联办牵头机构

联办配合机构

办结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航道管理局航道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下午14:30-17:30(冬令时)

交通指引

市内可乘坐92路、35路、27路、11路、2路、29路、66路、54路公交车,到市疾控中心站下车,往壶西大桥方向走约200米到达柳州航道管理局

运行系统

广西航道管理信息系统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1228日主席令第17号公布,自20153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建设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以下统称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822日由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12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公布,自20091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权限划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行政许可事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权限划分的通知》(桂交水运发〔20189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桂编〔2015124号):

沿海航道和自治区直接管辖内河航道上的桥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核。沿海航道上除桥梁以外的项目和自治区直接管辖内河航道上的渡槽、拦河枢纽及船闸、码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自治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负责审核;自治区直管内河航道上的其他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航道管理局负责审核。除自治区直接管辖以外的地方内河航道上的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设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行使内容

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以及桥梁、渡槽、拦河枢纽及船闸、码头建设项目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航道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单位直管内河航道上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实施条件

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需电子版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容缺

示范样例

备注

1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盖章

下载

 

2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原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盖章

 

3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复印件

2

A4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

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材料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原件

2

A4

非必要(仅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时提交)

申请人自备

盖章

 

特殊环节

序号

环节名称

实施依据

办结时限

1

专家咨询、技术咨询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第十五条

30工作日

中介服务

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文件(公函)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3、正式文件,有文号、落款日期及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等均为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

1)文字部分使用国际标准A4纸双面印制;

2)表格使用国际标准A4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3)图纸内容清晰并折叠成国际标准A4纸大小;

4)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

2、材料要求:

1 《航评报告》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其内容组成和文本格式应符合《跨越和穿越航道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 120-1-2018)、《拦河闸坝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 120-2-2018)、《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JTS 120-3-2018)。

2)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②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③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④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⑤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⑥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⑦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⑧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3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4)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上下游受影响省份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长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在珠江水系四级及以上航道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和桥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征求珠江航务管理局的意见。

 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征求意见的建设单位回复意见。

3、《航评报告》审查标准

1)围绕航评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规,论证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客观,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等方面内容,针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①缆线等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分析,设计通航水位,代表船型,通航净空尺度,跨点布置方案,墩柱防撞标准,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②隧道、管道等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选址、河床演变、埋设深度、出入土点、冲刷深度、应急抛锚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③除桥梁、渡槽、拦河枢纽及船闸、码头建设项目外的其他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工程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2)建设项目涉及航道、通航的以下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①工程选址;

②跨越航道建设项目的通航净空尺度、通航孔布置、墩柱布置等;

③穿越航道建设项目的埋设深度、出入土点等;

④临河、临湖、临海建设项目的设计代表船型、工程布置、功能用途、结构形式等;

⑤其他可能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航运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二、审查方式: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标准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35位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资质,并具备相关专业业务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技术咨询工作。

三、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等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办理流程

流程图(下载)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XX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意见

办理结果样本

(见附图3

是否预约

不可预约

预约电话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建设地点在南宁,可以直接报南宁的航道管理机构审核吗?

答:不能。此类项目须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2、改建、扩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也要作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吗?

答:是的。在新建、改建、扩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

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有资质要求吗?

答:有。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同时考虑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专业性较强,编制人员应涵盖港航工程、航海技术等水运类专业,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该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复公文,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的决定公文。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1、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复议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备注信息

无备注信息。